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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为大众办实事】益阳市商场监管局发布2021民生范畴案子查办“铁拳”举动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2-08-09 23:52:17 来源:m6米乐网址

      “我为大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厚实展开2021民生范畴案子查办“铁拳”举动,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急难愁盼”问题,查办了一批大体案子,严惩了一批严峻违法行为,有力地维护了商场秩序和顾客权益。现将本年第一批典型事例发布如下:

      2021年1月11日,益阳市商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益阳海关移交头绪,对益阳市某食物公司进行了现场查看,发现其冷库内有一批产自荷兰但无中文标签标识的进口冷冻猪肚。经查,上述冷冻猪肚系当事人从广东佛山购进,于2021年1月10日运抵益阳后,存放在益阳市某食物公司冷库,共1080件,重12.96吨,货值金额194400元,至案发时止没有出售。上述冷冻猪肚未获得入境货品查验检疫证明、核酸检测陈述、海关进口货品报关单和消毒证明等证明文件。经托付第三方检测组织对涉案产品进行新式冠状病毒检测和抽样查验,送检样品新式冠状病毒查验成果为阴性,契合食物安全相关规范要求。当事人运营未按规则进行检疫的冷冻猪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则,益阳市商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未按规则进行检疫的冷冻猪肚12.96吨,并处罚款97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议。

      2021年4月19日,桃江县商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运营、售卖的麻辣烫卤制汤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测发现,麻辣烫卤制汤中含有罂粟碱(含量:26.4ug/kg)、吗啡(含量:91.8 ug/kg)、那可丁(含量:20.7 ug/kg)。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子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一)》第二十条的规则,桃江县商场监管局于2021年4月29日将当事人涉嫌在出产、出售的食物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物质料一案移交至桃江县公安局,桃江县公安局于2021年4月30日进行立案侦查。现在,该店负责人已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子正在进一步处理之中。

      2021年5月27日,赫山区商场监管局收到上级转交的案子头绪:长沙市开福区商场监管部门通报湖南某电缆有限公司出产、出售的14个批次电缆经检测为不合格产品,该公司与赫山区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买卖记载。经查,当事人先后于2020年8月9日和8月13日,经过邮寄的方法从湖南某电缆有限公司购进3个批次的电缆,其间一个批次归于不合格产品,且已对外出售,出售金额5737.5元,获利433.5元。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未履行进货查看查验准则,案子查询期间不能供给电缆出产公司资质、产品查验陈述及购货凭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则,赫山区商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中止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33.5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议。

      2021年4月16日,益阳市商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出产的Φ6.5mm、Φ8.0mm两个规范冷轧带肋钢筋进行了抽样,样品经查验,均不契合GB/T 13788-2017《冷轧带肋钢筋》规范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经查,上述不合格产品系当事人出产,重11.1吨,涉案货值金额47730元。2021年4月25日,当事人将已出售的1.066吨产品悉数予以召回。当事人出产、出售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则,益阳市商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出产、出售的不合格冷轧带肋钢筋,并处罚款47730元的行政处罚决议。

      五、资阳区商场监管局查办益阳市资阳区某食物批发部出售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牛栏山”陈酿白酒案

      2021年3月2日,资阳区商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运营场所进行监督查看时,发现涉嫌侵略“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陈酿白酒”19件(规范:500ml/瓶,12瓶/件)。经托付商标权利人判定,均为侵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份以128元/件的价格购进涉案白酒20件,以156元/件的价格对外出售,至案发时止已售1件,涉案货值金额共31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则,资阳区商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白酒228瓶,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议。

      2021年3月30日,南县商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查看时,发现当事人涉嫌向顾客收取或变相收取餐位费。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7月起在未事前明示和奉告顾客的情况下,私行收取就餐人员餐位费。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共向9900位顾客收取了19800元餐位费。当事人在运营饭馆过程中私行收取顾客餐位费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顾客权益维护法令》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根据《湖南省顾客权益维护法令》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维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则,南县商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当即中止收取餐位费,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800元,并处罚款59400元的行政处罚决议。

      安化县商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先后于2021年1月22日和1月27日对当事人运营场所进行监督查看,共发现当事人充装了20只超越查验有效期未进行定期查验的液化石油气瓶。当事人充装上述不契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液化石油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安化县商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中止对不契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