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质量新闻网讯 (记者 徐远官) 9月15日,上海海关官网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关于锦州新锦化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分决议书(沪关缉违字﹝2020﹞15号)。
当事人于2019年4月8日向海关申报进口一般交易项下PLC体系12个,申报产品编号8537101101,对应关税率3%、增值税率13%,申报价格CIF1405000美元,报关单号834。经海关归类确定,上述货品应归入产品编号8537101190,对应关税率5%、增值税率13%。
经海关核定,上述货品的货品价值人民币11185955.37元,漏缴税款人民币213065.82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报关单证、海关进出口货品产品归类确定书、海关税款计核证明书、涉案货品的产品简介、询成果截屏、海关查询笔录、当事人状况阐明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榜首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科处分款人民币127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实行上述处分决议。
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分决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海关(上海海关)请求行政复议,或许自本行政处分决议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申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能够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分施行法令》第六十条之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又不请求复议或许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的,海关能够将拘留的货品、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许以当事人供给的担保抵缴,也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