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瑞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股份公司”或“新瑞昕”)的委托,并依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对公司已经提供的与本次挂牌转让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 2024年 5月 28日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瑞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审查部下发的《关于浙江新瑞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并挂牌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对《审核问询函》有关规定法律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就前述核查情况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瑞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挂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法律意见书》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申请文件,(1)公司主营业务为电镀金刚石线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属于 C3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报告期内公司存在超产能生产情形。(3)公司 2022年劳务派遣人员数量曾出现超过公司用工总量的 10.00%的情况。
请公司补充说明:(1)关于生产经营。①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是否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生产经营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请按照业务或产品进行分类说明;②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如公司生产的产品涉及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请说明相关产品所产生的收入及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为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如公司生产名录中的相关产品,请明确未来压降计划;③公司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公司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④公司已建、在建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2)关于环保事项。①公司现有工程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是否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公司的已建、在建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②公司是否按规定及时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排污许可证范围排放污染物等情况,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③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治理设施的技术或工艺先进性、是否正常运行、达到的节能减排处理效果以及是否符合要求、处理效果监测记录是否妥善保存;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④公司最近 24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是否存在公司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3)关于节能要求。公司已建、在建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公司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4)超产能生产的原因及具体情况,超过环评批复产能的比例,通过超产能生产获得的收入、利润占比情况,公司是否需要重新履行环评批复及验收程序,是否已取得节能审查意见,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报告期后超产能生产状态是否持续存在,是否已规范整改完毕,整改措施的有效性,是否存在因此被处罚的风险;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部门是否为有权机关,超产能生产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5)关于劳务派遣。①劳务派遣公司的基本情况、资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仅为或主要为公司提供服务,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劳务派遣员工的岗位性质、薪酬待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②公司 2022年劳务派遣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与劳务派遣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6)更新披露部分项目的排污许可证办理情况及环保验收进展情况,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超资质运营情况。
一、关于生产经营。①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是否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生产经营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请按照业务或产品进行分类说明;②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如公司生产的产品涉及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请说明相关产品所产生的收入及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为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如公司生产名录中的相关产品,请明确未来压降计划;③公司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公司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④公司已建、在建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一)公司(含子公司,下同)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是否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生产经营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请按照业务或产品进行分类说明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中的“C3099-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根据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型行业分类指引(2023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中的“C3099-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根据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投资型行业分类指引(2023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原材料”中的“11101411-先进结构材料”。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公司所属行业“C3099-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被列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公司主营业务不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中的禁止准入事项,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的《黄湾镇(尖山新区)概况》,海宁市尖山新区与黄湾镇实行区镇合一的管理模式,尖山新区定位为海宁城市副中心和钱江门户、总部商务基地、以新兴制造业为主导、兼具休闲旅游功能的生态型滨江新城,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正在迅速成为尖山新区的主导产业。
公司生产经营地址位于浙江省海宁市黄湾镇(尖山新区)安江路 72号,以及安仁路北侧、六平路东侧(安仁路 30号),公司产品为金刚石线锯,属于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业,服务于新能源行业,符合黄湾镇(尖山新区)产业规划,公司生产经营已纳入所在地相应产业规划布局。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制造业”中的“C3099-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 2014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计划及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产业[2014]14号),国家淘汰的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包括: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含再生铜)冶炼、铅(含再生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化纤、铅蓄电池(极板及组装)等。公司生产经营不涉及上述行业,不属于上述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行业。公司生产经营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
综上,公司是一家从事电镀金刚石线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产品为金刚石线锯。公司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已纳入所在地相应产业规划布局,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不属于落后产能。
(二)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如公司生产的产品涉及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请说明相关产品所产生的收入及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为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如公司生产名录中的相关产品,请明确未来压降计划 根据生态环境部于 2021年 10月 25日颁布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之“高污染产品名录”,“C3099 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行业中存在的部分“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如下:“活性白土(半湿法、逆流洗涤废酸综合利用工艺除外)”,产品代码为 1004010302,公司所研发和生产的金刚石线锯不属于上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三)公司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公司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根据《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规划范围为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地区,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新疆乌鲁木齐城市群。公司的生产厂区位于长江三角洲重点控制区,属于大气污染重点防治区域。
(四)公司已建、在建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根据《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海政办发[2012]270号),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东至碧云路,南至城南大道,西至广顺路,北至沪杭铁路线-东立交桥-由拳路-硖川路,经公司依照地图予以确认,公司生产经营位于浙江省海宁市黄湾镇(尖山新区)安江路72号及安仁路北侧、六平路东侧(安仁路 30号),不属于上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公司未在海宁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亦不涉及整改及重大违法行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二、关于环保事项。①公司现有工程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是否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公司的已建、在建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②公司是否按规定及时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排污许可证范围排放污染物等情况,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③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治理设施的技术或工艺先进性、是否正常运行、达到的节能减排处理效果以及是否符合要求、处理效果监测记录是否妥善保存;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④公司最近 24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是否存在公司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根据 2014年 12月 30日起实施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并附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过许可排放量的,或替代削减方案未落实的,不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并依法处罚。”
公司在建项目均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中明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取得了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环评批复;已建项目均已取得环评批复并通过环保自主验收,已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未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被环保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2019年 1月 4日,经竣 工环保验收组现场会确 认,同意该项目通过竣 工环保先行验收(即年 产 200万千米精密线万千米精 密线锯项目(重新 报批)(以下简称
年产 720万千米精 密线锯技术提升改 造项目(以下简称 “720万项目”)
该项目已取得排污许可 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该项目 正在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年产 4,000万千米 金刚石线锯新建项 目(以下简称 “4,000万项目”)
该项目已完成排污总量 申报,正在办理排污许 可证,待后续办理环保 自主验收手续
注:除上表列示项目外,公司已申请年产 1,300万千米精密线锯技术提升改造项目(以下简称“1,300万项目”)并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公司后续将按规定办理该项目环评批复及环保验收手续。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建、在建项目均已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已建项目均已完成环保验收。
(二)公司是否按规定及时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排污许可证范围排放污染物等情况,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申请了 4,000万项目并于 2023年取得环评批复,该项目曾因机器设备安装、调试等需要所产生的废水及固废等污染物均交由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转运并处理,未直接向环境中排放废水及固废等污染物。除前述情况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项目未实际生产。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4,000万项目完成排污总量申报,正在办理排污许可证,预计近期取得《排污许可证》。该项目在报告期内存在《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提到“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存在被环境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风险。
由于 4,000万项目所产生的废水及固废等污染物均交由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转运并处理,且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该项目未实际生产,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的规定,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停止生产等措施的,可以免予处罚。
2024年 4月 23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出具《证明》,确认公司产能超过现有环评总产能,但所涉及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均符合相关规定,企业环保管理无明显短板,公司将积极进行整改。公司 2022年 1月 1日至 2023年12月 31日未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未发生过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该局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处罚。
综上,报告期内,4,000万项目曾因机器设备安装、调试等需要所产生的废水及固废等污染物均交由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转运并处理,未直接向环境中排放废水及固废等污染物。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按规定及时取得排污许可证,不存在其他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排污许可证范围排放污染物等情况。公司已取得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出具的《证明》,载明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未发生过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该局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处罚,因此,上述情况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三)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治理设施的技术或工艺先进性、是否正常运行、达到的节能减排处理效果以及是否符合要求、处理效果监测记录是否妥善保存;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治理设施的技术或工艺先进性、是否正常运行、达到的节能减排处理效果以及是否符合要求、处理效果监测记录是否妥善保存 金刚线生产过程中,水洗等环节会产生废水,预镀、上砂、加厚等环节会产生废气,碱洗、洗轮槽、电镀液再生系统等会产生洗轮槽更换废液、废槽液、废机油、废水处理污泥等危废,同时生产过程中还会产生废线、边角料、一般废包装等固废。
总镍、六价铬、总 铬、阴离子表面活 性剂、动植物油、P H值、总氮、氨 氮、总磷、化学需 氧量、石油类、悬 浮物、五日生化需 氧量
化学镀废水采用一级芬顿氧化/沉淀+二 级反应/沉淀,处理后废水进入含镍废水 处理系统;含镍废水采用一级反应/沉淀 +二级反应沉淀+砂虑+离子树脂交换+镍 监控池,处理后废水进入生化处理系 统;前处理废水采用一级反应/沉淀+二 级反应/沉淀,处理后废水进入生化处理 系统;综合废水采用一级反应/沉淀,处 理后废水进入生化处理系统;预处理后 混合废水采用水解酸化+一级缺氧/好氧+ 二级缺氧/好氧+沉淀池+终沉池,出水全 部进入废水回用处理系统;生化处理后 废水采用超滤+一级 RO+二级 RO,出水 回用;浓水经化学沉淀+砂虑+pH回调后 纳管
废气经收集后通过废气管道进入喷淋 塔,一级淋塔吸附废气中的氨等污染物 吸收,二级喷淋塔中的氧化剂将有机物 氧化成偏酸性的小分子物质,再通过三 级碱喷淋将废气中的酸溶性物质如硫化 氢以及被氧化后生成的小分子有机酸吸 收,从而达到净化效果。净化后的气体
经总引风机牵引送至 25米排气筒高空达 标排放。吸收液在各吸收段底部通过循 环泵进行循环操作,要求进行连续或间 隙溢流排放部分吸收液,以保证系统高 效稳定运行
合理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 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建筑物密闭、隔声等 降噪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污染物处理设施能够正常运行,达到的节能减排处理效果良好,各类污染物能够得到有效处理;公司聘请第三方环保检测机构对公司主要处理设施的污染物处理效果及排污情况进行检测,并妥善保存相关监测记录。
2、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2023年,公司环保投入有所上升,主要是因为公司增加环保设备投入,提升了环保设施处理能力,同时公司产品产量增加导致污染物处置支出相应增加。
报告期内,公司支出的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能够实现对生产经营所产生污染物的妥善处理,报告期内公司环保设施正常运行,能够及时有效处理公司生产过程中生成的废水、废气等并实现达标排放,相关固废及危废均得到有效处理。公司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物相匹配。
(四)公司最近 24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是否存在公司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公司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根据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于 2024年 4月 23日出具的《证明》,确认公司 2022年 1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未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未发生过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该局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处罚。经查询公司所在地各级环保主管部门并检索百度搜索引擎等网站,公司最近 24个月内不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及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公司未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不存在公司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根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 2020年 12月 21日印发的《新时代的中国能源发展白皮书》,能源消费双控是指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设定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对重点用能单位分解能耗双控目标,开展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根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2018修订),重点用能单位是指:(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一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用能单位;(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五千吨及以上不满一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
注: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2020),电力折标准煤系数为 1万度电=1.229吨标准煤;1万吨水=2.571吨标准煤。
因此,公司报告期内各年度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均未超过五千吨标准煤,不属于《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规定的重点用能单位。
根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浙江省重点用能行业企业名单(2022年版)》,公司未纳入重点用能单位名单。
2024年 2月 28日,信用中国浙江省信用中心出具《企业专项信用报告》,根据该报告,公司 2022年 1月 1日至 2024年 2月 27日在基本建设投资领域、经济信息化领域无违法违规情况。
注:除上表列示项目外,公司已申请 1,300万项目并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综上,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建、在建项目均已取得节能审查意见。
(二)公司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能源消耗主要为电力及水,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审核问询函》问题 1. 关于业务合规性”之“三、关于节能要求……”之“(一)公司已建、在建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之“1、公司已建、在建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
2024年 2月 28日,信用中国浙江省信用中心出具《企业专项信用报告》,根据该报告,公司 2022年 1月 1日至 2024年 2月 27日在基本建设投资领域、经济信息化领域无违法违规情况。
四、超产能生产的原因及具体情况,超过环评批复产能的比例,通过超产能生产获得的收入、利润占比情况,公司是否需要重新履行环评批复及验收程序,是否已取得节能审查意见,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报告期后超产能生产状态是否持续存在,是否已规范整改完毕,整改措施的有效性,是否存在因此被处罚的风险;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部门是否为有权机关,超产能生产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超产能生产的原因及具体情况,超过环评批复产能的比例,通过超产能生产获得的收入、利润占比情况,公司是否需要重新履行环评批复及验收程序,是否已取得节能审查意见,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 1、超产能生产的原因及具体情况,超过环评批复产能的比例,通过超产能生产获得的收入、利润占比情况
报告期内,由于市场需求扩大和业务发展需要,以及彼时对于下游需求的预判并为保证产品供应稳定性和及时性,公司对原有生产工艺进行技术优化、设备升级,从而导致公司报告期内存在超产能情况。2022年度及 2023年度,公司产能及产量情况如下表所示:
2、公司是否需要重新履行环评批复及验收程序,是否已取得节能审查意见,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存在被处罚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相关规定,项目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的,属于重大变动情况之一。
据此,公司超过环评批复产能 30%以上进行生产,则构成《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规定的重大变动情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之规定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公司报告期内实际产量情况构成重大变动并属于应当重新办理环评批复及环保验收的情形。
2024年 1月 22日,公司取得了 720万项目环评批复(批准文号:嘉环海建[2024]14号),该项目已覆盖 500万重新报批项目产能,即该项目在 500万重新报批项目基础上新增 220万千米产能。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正在办理 1,300万项目环评批复,该项目建成后公司将新增 1,300万千米产能。此外,2023年 12月 17日,公司取得了 4,000万项目环评批复(批准文号:嘉环海建[2023]175号),该项目建成后公司将新增 4,000万产能。
720万项目已于 2022年 7月 28日取得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节能审查批复意见(批准文号:海发改[2022]228号);1,300万项目已于 2024年 5月 29日取得海宁市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节能审查批复意见(批准文号:海发改[2024]105号);4,000万项目已于 2023年 5月 29日取得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节能审查批复意见(批准文号:嘉发改能审[2023]29号)。
针对超产能情况,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于 2024年 4月 23日出具了《证明》,确认公司产能超过现有环评总产能,但所涉及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均符合相关规定,企业环保管理无明显短板,公司将积极进行整改。公司2022年 1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未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未发生过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该局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处罚。
综上,公司需要就超产能情况重新履行环评批复及验收程序,相关项目已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相关主管部门已确认公司产能超过现有环评总产能,但所涉及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均符合相关规定,企业环保管理无明显短板,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过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公司因报告期内超产能情况而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的风险较低,该等情况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
√申请挂牌公司 □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次申请挂牌的主办券商及证券服务机构 □其他
挂牌公司关于超产能生产的整改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公司已申报相关在建项目进行整 改,公司目前环评批复产能及2024年度预计可完成环保验 收总产能可覆盖报告期内各年度实际产量。 2、2024年1月1日至本承诺出具之日,公司按照法律法规 相关规定在可生产产能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实 际产量未超过环保验收产能,公司目前环评批复产能及 2024年度预计可完成环保验收总产能可满足公司未来产量
需求。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环保验收产能要求合法合规组 织生产,积极就超产能情况进行整改,并承诺不再发生超 环保验收产能生产的情况。
1、本企业将严格履行就公司进行资本运作期间所作出的 所有公开承诺事项,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2、如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 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 抗力等本企业/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 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 投资者的权益; (3)若因本企业违反或未能履行就公司进行资本运作期 间作出的公开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 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 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企业承诺未能履 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企业将采取以下 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企业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 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 投资者的权益。
公司前述整改措施具有有效性,公司因前述情况而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风险较低。
(三)出具相关证明文件的部门是否为有权机关,超产能生产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相关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具有行政处罚权,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属于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经核查海宁市人民政府官网()公示的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工作职责,该局工作职责涵盖生态环境监督执法,包括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配合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和跨区域及重大违法案件等。因此,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有权确认公司不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于 2024年 4月 23日出具的《证明》,确认公司产能超过现有环评总产能,但所涉及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均符合相关规定,企业环保管理无明显短板,公司将积极进行整改。公司 2022年 1月 1日至 2023年 12月 31日未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未发生过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该局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处罚。
此外,公司控股股东求索投资,实际控制人李仙华、黄志坚已出具《关于新瑞昕实际产量超过核定产能等事项的承诺函》,如公司因存在实际产量超过核定产能、排污事项或其他任何环保问题而被相关主管行政部门/单位处罚,本人/本企业将对此承担责任,并无条件全额承担罚款等相关经济责任及因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被相关主管部门要求整改、重建、罚款、停止使用及其他相关赔偿或补偿费用),公司先行支付后本人/本企业将及时向公司给予全额补偿,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因此,超产能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属于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开展海宁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公司为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辖区内的企业,因此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有权确认公司不存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此外,该局已确认公司产能超过现有环评总产能,但所涉及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均符合相关规定,企业环保管理无明显短板,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过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将承担公司因超产能相关事项产生的损失以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因此,超产能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关于劳务派遣。①劳务派遣公司的基本情况、资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仅为或主要为公司提供服务,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劳务派遣员工的岗位性质、薪酬待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②公司 2022年劳务派遣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与劳务派遣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一)劳务派遣公司的基本情况、资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仅为或主要为公司提供服务,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劳务派遣员工的岗位性质、薪酬待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 130号万达广场 4#、5#、6#、7#7- 2802室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 动、劳务派遣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装卸搬运;专业 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家政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 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 目)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职业中介活动;保险代理业 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
运);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编号:015 有效期限:2021年 11月 5日至 2024年 11月 4日
许可项目: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 件为准)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 务派遣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个人商务服务,图文设计制 作,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生产线管理服务,单位后 勤管理服务,外卖递送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 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装卸搬运,专业保洁、清 洗、消毒服务,家政服务,销售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编号:84 有效期限:2021年 01月 26日至 2024年 01月 25日
企业管理咨询;人才中介、职业中介;国内劳务派遣,以服 务外包方式从事企业生产流程处理和品质检测处理;建筑劳 务分包;物业管理服务;非行政许可类商务信息咨询;企业 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工艺品、五金产品、建筑装饰材 料、家用电器、日用百货、电子产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编号:049 有效期限:2021年 06月 28日至 2024年 06月 27日
许可项目: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生 产线管理服务;单位后勤管理服务;家政服务;专业保洁、 清洗、消毒服务;物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 息咨询服务);装卸搬运;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工程管 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 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编号:726 有效期限:2022年 04月 06日至 2025年 04月 05日
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一类增 值电信业务;城市配送运输服务(不含危险货物);职业中 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 务);生产线管理服务;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普通货 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航空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会议及展 览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技术服务、技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计算 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 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 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装卸搬 运;包装服务;外卖递送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食品销售 (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润滑油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 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企业形 象策划;数据处理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承接档案服务 外包(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编号:015 有效期限:2022年 3月 17日至 2025年 3月 16日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 130号万达广场写字楼 6号楼 1808室
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 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代 理代办服务;装卸搬运;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家政 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 咨询服务);薪酬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 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 务;职业中介活动;保险代理业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 务;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 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编号:041 有效期限:2023年 4月 25日至 2026年 4月 24日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文苑路与中山大道交叉口宜秀开发区管 委会 E12号楼 208-6室
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职业中介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人力资源 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企业管理咨 询;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社 会经济咨询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物业管理; 个人商务服务;办公服务;图文设计制作;生产线管理服 务;单位后勤管理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家政 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母婴生活护理(不含医疗服务); 病人陪护服务;餐饮器具集中消毒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 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编号:055 有效期限:2022年 8月 22日至 2025年 8月 21日
职业中介服务。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 遣服务);国内劳务派遣(有效期限:2022年 6月 8日至 2025年 6月 7日);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企业管理 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咨 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 网络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翻译服务;住 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劳务分 包;档案整理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装卸 搬运;仓储设备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编号:602 有效期限:2022年 6月 8日至 2025年 6月 7日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秀洲大道 136号未来科技广场 E座 401-3 室内
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 务);企业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装卸搬运;物业管理;非居住房 地产租赁;办公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 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 目);生产线管理服务;软件外包服务;承接档案服务外 包;基于云平台的业务外包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家政服 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职业 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以下限分支机构经 营:一般项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编号:017 有效期限:2022年 9月 6日至 2025年 9月 5日
许可项目: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人力资源 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企业形象策 划,个人商务服务,图文设计制作,生产线管理服务,单位 后勤管理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外卖递送服 务,包装服务,企业总部管理,餐饮管理,专业保洁、清 洗、消毒服务,城市绿化管理,物业管理,环境保护专用设 备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纸制品销售,汽车租赁(除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编号:9 有效期限:2021年 5月 28日至 2024年 5月 27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应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上述公司报告期内合作的劳务派遣单位在与公司合作期间均持有有效的劳务派遣资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2、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主要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仅为或主要为公司提供服务,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根据前述与公司合作的主要劳务派遣供应商出具的《说明》并经公开途径查询上述劳务派遣供应商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以及访谈公司管理层,前述劳务派遣公司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监高、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并非仅为或主要为公司提供服务,不存在利益输送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报告期内,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岗位为操作工、理化、质检员等辅助性工作岗位,不涉及核心业务与工序,符合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要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报告期内,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待遇均未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且与公司相同或相似岗位正式劳动用工人员的工资不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薪酬待遇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 2022年劳务派遣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规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是否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与劳务派遣相关人员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受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的情况。截至 2023年 12月 31日,公司已终止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并视需要与部分劳务派遣人员签署了劳动合同,其余人员不再使用并与派遣单位终止合作及签署终止协议。
公司与劳务派遣相关人员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2024年 1月 12日,海宁市人民法院出具《证明》,确认报告期内,公司在该院未有作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尚未了结的各类诉讼案件,也无作为申请人或被申请人的尚未结案的执行案件。2024年 1月 10日,海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证明》,确认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未了结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如公司因报告期内劳务派遣比例超过 10%而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遭受其他损失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以现金对其进行补偿,承担相关损失,保证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公司报告期内曾存在劳务派遣人员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 10%的情况,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等关于劳务派遣人员数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完成整改规范,未因此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前述情况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与劳务派遣相关人员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于 2020年 7月 29日取得排污许可证 (证书编号: 91330481MA28AYR74Y001U),有效 期为 2020年 7月 29日至 2023年 7月 28日,该证书分别于 2023年 6月 8日 及 2023年 10月 26日换发
2019年 1月 4日,经 竣工环保验收组现场会 确认,同意该项目通过 竣工环保先行验收(即 年产 200万千米精密线万 重新报 批项目
2023年 10月 26日, 经竣工环保验收组现场 会确认,同意该项目通 过竣工环保验收
于 2024年 5月 24日取得排污许可证 (证书编号: 91330481MA28AYR74Y001U),有效 期为 2024年 5月 24日至 2029年 5月 23日
该项目已取得排污许可 证,截至本公开转让说 明书签署之日,该项目 正在办理环保验收手续
截至本公开转让说明书签署之日,公司 已就该项目完成排污总量申报,正在办 理排污许可证,预计将于近期取得《排 污许可证》
该项目已完成排污总量 申报,正在办理排污许 可证,待后续办理环保 自主验收手续
注 2:除上表列示项目外,公司已申请 1,300万项目并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报告期内,4,000万项目曾存在因机器设备安装、调试等需要所产生的废水及固废等污染物均交由第三方有资质的单位转运并处理,未直接向环境中排放废水及固废等污染物的情形,除前述情况外,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超资质运营情况。”
1、查阅《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等国家产业政策及产业规划布局相关文件,查阅海宁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的《黄湾镇(尖山新区)概况》
(); 2、查阅《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并与公司主要营业业务产品进行逐一比对;
3、查阅《大气污染防治法》及《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已建、在建项目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了解公司是不是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是否位于海宁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4、查阅公司已建、在建生产项目相关审批或核准或备案文件;查阅公司已建、在建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查阅公司已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及报告期内定期环境检测报告、环保投资和费用成本支出数据的说明、危险废物转移相关的处置合同及处置方资质等资料,访谈公司相关负责人,了解公司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处理设施及解决能力、主要污染物排放及达标情况,分析公司环保投资和费用成本支出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污染的匹配性; (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