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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关于批改部分规章的决议 发布时间:2023-07-29 12:41:14 来源:m6米乐网址

      为了遵循实施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安置要求,结合证明事项收拾作业进展,水利部对部分规章进行了收拾,决议批改4件部分规章:

      一、《水利工程建造程序处理暂行规则》第七条第3项批改为:“3.开始规划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开始规划中的严重问题安排证明。规划单位根据证明定见,对开始规划文件进行弥补、批改、优化。开始规划由项目法人安排查看后,按国家现行规则权限向主管部分申报批阅。”

      三、删去《水利工程建造监理单位资质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款第(五)项改为第(四)项,将其间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历证书和请求人赞同注册证明文件”批改为“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请求人赞同注册证明文件”。删去第二款第(二)项。

      四、删去《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处理规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项中的“检测人员的从业资历证明资料复印件”。第二款批改为:“具有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请求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当质量检测事务的成果及相关证明资料。”

      (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 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批改部分规章的决议》第一次批改 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批改部分规章的决议》第2次批改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批改部分规章的决议》第三次批改 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批改部分规章的决议》第四次批改)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造市场处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造程序,推动项目法人职责制、建造监理制、投标投标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造完结经济体制和经济增加办法的两个根本性改变,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造程序,按《水利工程建造项目处理规则》(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清晰的建造程序实施,水利工程建造程序一般分为:项目主张书、可行性研讨陈述、施工预备、开始规划、建造实施、出产预备、竣工查验、后点评等阶段。

      第三条本暂行规则适用于由国家出资、中心和当地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出资办法兴修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含新建、续建、改建、加固、批改)工程建造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造项目能够参照实施。运用外资项意图建造程序,一起还应实施有关外资项目处理的规则。

      1.项目主张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归纳规划、区域归纳规划、专业规划,依照国家产业方针和国家有关出资建造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造项意图开始阐明。

      2.项目主张书应依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主张书编制暂行规则》(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编制。

      3.项目主张书编制一般由政府托付有相应资历的规划单位承当,并按国家现行规则权限向主管部分申报批阅。项目主张书被赞同后,由政府向社会发布,若有出资建造意向,应及时组成项目法人预备安排,展开下一建造程序作业。

      1.可行性研讨应对项目进行计划比较,在技能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剖析和证明。通过赞同的可行性研讨陈述,是项目决议计划和进行开始规划的根据。可行性研讨陈述,由项目法人(或预备安排)安排编制。

      2.可行性研讨陈述应依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讨陈述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

      3.可行性研讨陈述,按国家现行规则的批阅权限报批。申报项目可行性研讨陈述,有必要一起提出项目法人组成计划及运转机制、资金筹集计划、资金结构及收回资金的办法。

      4.可行性研讨陈述经赞同后,不得随意批改和改变,在首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化,应经原赞同机关复审赞同。项目可行性陈述赞同后,应正式树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职责制实施项目处理。

      1.项目可行性研讨陈述现已赞同,年度水利出资计划下达后,项目法人即可展开施工预备作业,其首要内容包含:

      2.工程建造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应投标的特别工程项目外(须经水行政主管部分赞同),均须实施投标投标。水利工程建造项意图投标投标,按有关法令、行政法规和《水利工程建造项目投标投标处理规则》等规章规则实施。

      1.开始规划是根据赞同的可行性研讨陈述和必要而精确的规划资料,对规划方针进行通盘研讨,阐明拟建工程在技能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则项意图各项根本技能参数,编制项意图总概算。开始规划使命应择优挑选有项目相应资历的规划单位承当,依照有关开始规划编制规则进行编制。

      2.开始规划陈述应依照《水利水电工程开始规划陈述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开始规划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对开始规划中的严重问题安排证明。规划单位根据证明定见,对开始规划文件进行弥补、批改、优化。开始规划由项目法人安排查看后,按国家现行规则权限向主管部分申报批阅。

      4.规划单位有必要严厉保证规划质量,承当开始规划的合同职责。开始规划文件经赞同后,首要内容不得随意批改、改变,并作为项目建造实施的技能文件根底。如有重要批改、改变,须经原批阅机关复审赞同。

      1.建造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建造实施,项目法人依照赞同的建造文件,安排工程建造,保证项目建造方针的完结;

      2.水利工程具有《水利工程建造项目处理规则(试行)》规则的开工条件后,主体工程方可开工建造。项目法人或许建造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作业日内,将开工状况的书面陈述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存案。

      3.项目法人要充沛发挥建造处理的主导作用,为施工发明杰出的建造条件。项目法人要充沛授权工程监理,使之能独立担任项意图建造二期、质量、出资的操控和观场施工的安排协调。监理单位挑选有必要契合《水利工程建造监理规则》(水利部水建〔1996〕396号)的要求;

      4.要依照“政府监督、项目法人担任、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要求,树立健全质量处理体系,重要建造项目,须树立质量监督项目站,行使政府对项目建造的监督功用。

      1.出产预备是项目投产前所要进行的一项重要作业,是建造阶段转入出产经营的必要条件。项目法人应依照建管结合和项目法人职责制的要求,当令做好有关出产预备作业。

      (2)接纳和训练人员。依照出产运营的要求,装备出产处理人员,并通过多种方式的训练,进步人员素质,使之能满意运营要求。出产处理人员要尽早介入工程的施工建造,参与设备的设备调试,了解状况,把握好出产技能和工艺流程,为顺畅联接根本建造和出产经营阶段做好预备;

      (3)出产技能预备。首要包含技能资料的汇总、运转技能计划的拟定、岗位操作规程拟定和新技能预备;

      (4)出产的物资预备。首要是实施投产运营所需求的原资料、协作产品、工用具、备品备件和其他协作合作条件的预备;

      3.及时详细实施产品销售合同协议的签定,进步出产经劳效益,为偿还债务和财物的保值增值发明条件。

      1.竣工查验是工程完结建造方针的标志,是全面查核根本建造作用、查验规划和工程质量的重要进程。竣工查验合格的项目即从根本建造转入出产或运用。

      2.当建造项意图建造内容悉数完结,井通过单位工程查验(包含工程档案资料的查验),契合规划要求并按《水利根本建造项目(工程)档案资料处理暂行规则》(水利部水办〔1997〕275号)的要求完结了档案资料的收拾作业;完结竣工陈述、竣工决算等有必要文件的编制后,项目法人按《水利工程建造项目处理规则(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规则,向查验主管部分,提出请求,根据国家和部颁查验规程,安排查验。

      3.竣工决算编制完结后,须由审计机关安排竣工审计,其审计陈述作为竣工查验的根本资料。

      4.工程规划较大、技能较杂乱的建造项目可先进行开始查验。不合格的工程不予查验;有遗留问题的项目,对遗留问题有必要有详细处理定见,且有期限处理的清晰要求并实施职责人。

      1.建造项目竣工投产后,一般通过1至2年出产运营后,要进行一次体系的项目后点评,首要内容包含:影响点评——项目投产后对各方面的影响进行点评;经济效益点评——项目出资、国民经济效益、财政效益、技能进步和规划效益、可行性研讨深度等进行点评;进程点评——对项意图立项、规划施工、建造处理、竣工投产、出产运营等全进程进行点评。

      2.项目后点评一般按三个层次安排实施,即项目法人的自我点评、项目职业的点评、计划部分(或首要出资方)的点评。

      3.建造项目后点评作业有必要遵从客观、公平、科学的准则,做到剖析合理、点评公平。通过建造项意图后点评以到达必定成果、总结经验、研讨问题、吸取教训、提出主张、改进作业,不断进步项目决议计划水平缓出资作用的意图。

      第十二条凡违背工程建造程序处理规则的,依照有关法令、法规、规章的规则,由项目职业主管部分,根据情节轻重,对职责者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本暂行规则是《水利工程建造项目处理规则(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的弥补。

      (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 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批改部分规章的决议》第一次批改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批改部分规章的决议》第2次批改 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批改部分规章的决议》第三次批改)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造安全出产监督处理,清晰安全出产职责,避免和削减安全出产事端,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和产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建造工程安全出产处理条例》等法令、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色,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撤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造安全出产的监督处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含配套与隶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四条产生出产安全事端,有必要查清事端原因,查明事端职责,实施整改办法,做好事端处理作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许建造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规划单位、施工单位、建造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造安全出产有关的单位,有必要恪守安全出产法令、法规和本规则,保证水利工程建造安全出产,依法承当水利工程建造安全出产职责。

      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历查看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首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以及专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分安全出产查核合格进行查看。有关人员未经查核合格的,不得承认投标单位的投标资历。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供给施工现场及施工或许影响的毗连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候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或许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实在、精确、完好,满意有关技能规范的要求。对或许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投标时供给。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移用赞同概算中所承认的水利工程建造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办法等所需费用。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清晰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办法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安排编制保证安全出产的办法计划,并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作业日内报有统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分、流域处理安排或许其托付的水利工程建造安全出产监督安排(以下简称安全出产监督安排)存案。建造进程中安全出产的状况产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出产的办法计划进行调整,并报原存案机关。

      保证安全出产的办法计划应当根据有关法令法规、强制性规范和技能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详细状况编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第十条项目法人在水利工程开工前,应当就实施保证安全出产的办法进行全面体系的安置,清晰施工单位的安全出产职责。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工程中的撤除工程和爆炸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项目法人应当在撤除工程或许爆炸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分、流域处理安排或许其托付的安全出产监督安排存案:

      第十二条勘察(测)单位应当依照法令、法规和工程建造强制性规范进行勘察(测),供给的勘察(测)文件有必要实在、精确,满意水利工程建造安全出产的需求。

      勘察(测)单位在勘察(测)作业时,应当严厉实施操作规程,采纳办法保证各类管线、设备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规划单位应当依照法令、法规和工程建造强制性规范进行规划,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避免因规划不合理导致出产安全事端的产生。

      规划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求,对触及施工安全的要点部位和环节在规划文件中注明,并对防备出产安全事端提出辅导定见。

      选用新结构、新资料、新工艺以及特别结构的水利工程,规划单位应当在规划中提出保证施作业业人员安全和防备出产安全事端的办法主张。

      第十四条建造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依照法令、法规和工程建造强制性规范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造安全出产承当监理职责。

      建造监理单位应当查看施工安排规划中的安全技能办法或许专项施工计划是否契合工程建造强制性规范。

      建造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进程中,发现存在出产安全事端危险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状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中止施工,并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分、流域处理安排或许其托付的安全出产监督安排以及项目法人陈述。

      第十五条为水利工程供给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依照安全施工的要求供给机械设备和配件,装备完全有用的稳妥、限位等安全设备和设备,供给有关安全操作的阐明,保证其供给的机械设备和配件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功用到达国家有关技能规范。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撤除等活动,应当具有国家规则的注册资本、专业技能人员、技能装备和安全出产等条件,依法获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答应的规模内承包工程。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获得安全出产答应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首要担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出产作业全面担任。施工单位应当树立健全安全出产职责准则和安全出产教育训练准则,拟定安全出产规章准则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树立和完善安全出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当的水利工程进行定时和专项安全查看,并做好安全查看记载。

      施工单位的项目担任人应当由获得相应执业资历的人员担任,对水利工程建造项意图安全施工担任,实施安全出产职责准则、安全出产规章准则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出产费用的有用运用,并根据工程的特色安排拟定安全施工办法,消除安全事端危险,及时、照实陈述出产安全事端。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办法所需费用。对列入建造工程概算的上述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备的收购和更新、安全施工办法的实施、安全出产条件的改进,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树立安全出产处理安排,依照国家有关规则装备专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施工现场有必要有专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

      专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担任对安全出产进行现场监督查看。发现出产安全事端危险,应当及时向项目担任人和安全出产处理安排陈述;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当即阻止。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在建造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时,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编制的工程度汛计划、办法拟定相应的度汛计划,报项目法人赞同;触及防汛调度或许影响其它工程、设备度汛安全的,由项目法人报有统辖权的防汛指挥安排赞同。

      第二十二条笔直运送机械作业人员、设备拆开工、爆炸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起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有必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则通过专门的安全作业训练,并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历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安排规划中编制安全技能办法和施工现场暂时用电计划,对下列到达必定规划的风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计划,并附具安全验算成果,经施工单位技能担任人签字以及总监理工程师核签后实施,由专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触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巨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计划,施工单位还应当安排专家进行证明、查看。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运用施工起重机械和全体进步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起设备前,应当安排有关单位进行查验,也能够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查验检测安排进行查验;运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租借单位和设备单位一起进行查验。查验合格的方可运用。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的首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专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分对其安全出产常识和处理才能查核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对处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出产教育训练,其教育训练状况记入个人作业档案。安全出产教育训练查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施工单位在选用新技能、新工艺、新设备、新资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出产教育训练。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分和流域处理安排依照分级处理权限,担任水利工程建造安全出产的监督处理。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许流域处理安排托付的安全出产监督安排,担任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详细监督查看作业。

      第二十七条水利部担任全国水利工程建造安全出产的监督处理作业,其首要职责是:

      (一)遵循、实施国家有关安全出产的法令、法规和方针,拟定有关水利工程建造安全出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能规范;

      (二)监督、辅导全国水利工程建造安全出产作业,安排展开对全国水利工程建造安全出产状况的监督查看;

      (三)安排、辅导全国水利工程建造安全出产监督安排的建造、处理以及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首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和专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的安全出产查核作业。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所统辖的水利工程建造安全出产的监督处理作业,其首要职责是:

      (一)遵循、实施有关安全出产的法令、法规、规章、方针和技能规范,拟定当地有关水利工程建造安全出产的规范性文件;

      (二)监督、辅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统辖的水利工程建造安全出产作业,安排展开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统辖的水利工程建造安全出产状况的监督查看;

      (三)安排、辅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造安全出产监督安排的建造作业以及有关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单位的首要担任人、项目担任人和专职安全出产处理人员的安全出产查核作业。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水利工程建造安全出产的监督处理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规则。

      第三十条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许流域处理安排托付的安全出产监督安排,应当严厉依照有关安全出产的法令、法规、规章和技能规范,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查看。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许其托付的安全出产监督安排应当自收到本规则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则的有关存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存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分。流域处理安排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出产监督处理部分,并报水利部存案。

      第三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分、流域处理安排或许其托付的安全出产监督安排依法实施安全出产监督查看职责时,有权采纳下列办法:

      (四)对查看中发现的安全事端危险,责令当即扫除;严重安全事端危险扫除前或许扫除进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风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许暂时中止施工。

      第三十三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分和流域处理安排应当树立告发准则,及时受理对水利工程建造出产安全事端及安全事端危险的检举、指控和投诉;对超出处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处理权限的部分。告发准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发布告发电话、信箱或许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水利工程建造安全出产的告发;

      第三十四条各级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造特大出产安全事端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存案。流域处理安排应当编制所统辖的水利工程建造特大出产安全事端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水利部存案。

      第三十五条项目法人应当安排拟定本建造项意图出产安全事端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时安排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含紧迫救援的安排安排、人员装备、物资预备、人员产业救援办法、事端剖析与陈述等方面的计划。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的特色和规模,对施工现场易产生严重事端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拟定施工现场出产安全事端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一致安排编制水利工程建造出产安全事端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依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树立应急救援安排或许装备应急救援人员,装备救援器件、设备,并定时安排演练。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产生出产安全事端,应当依照国家有关伤亡事端陈述和查询处理的规则,及时、照实地向担任安全出产监督处理的部分以及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许流域处理安排陈述;特种设备产生事端的,还应当一起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处理部分陈述。接到陈述的部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照实上报。

      产生出产安全事端,项目法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照实地向担任安全出产监督处理的部分以及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许流域处理安排陈述。

      第三十八条产生出产安全事端后,有关单位应当采纳办法避免事端扩展,维护事端现场。需求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符号和书面记载,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三十九条水利工程建造出产安全事端的查询、对事端职责单位和职责人的处分与处理,依照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实施。

      第四十条违背本规则,需求实施行政处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许流域处理安排依照《建造工程安全出产处理条例》的规则实施。

      第四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能够结合本地区实践拟定本规则的实施办法,报水利部存案。

      (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发布 根据2010年5月14日《水利部关于批改水利工程建造监理单位资质处理办法的决议》第一次批改 根据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批改部分规章的决议》第2次批改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批改部分规章的决议》第三次批改 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批改部分规章的决议》第四次批改)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造监理单位的资质处理,规范水利工程建造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造质量,根据《建造工程质量处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批阅项目设定行政答应的决议》等规则,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造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资质的承认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造监理事务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获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答应的规模内承包水利工程建造监理事务。

      第四条请求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请求人),应当依照其具有的技能担任人、专业技能人员和工程监理成果等条件,请求相应的资质等级。

      水利部所属流域处理安排(以下简称流域处理安排)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依照处理权限,担任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请求资料的接纳、转报以及相关处理作业。

      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造环境维护监理四个专业。其间,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造环境维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区分规范依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区分及洪水规范》(SL252-2017)实施。

      一起具有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当淤地坝中的主干坝施工监理事务。

      第八条请求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有 “水利工程建造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规范”(附件一)规则的资质条件。

      第九条监理单位资质每年会集承认一次,受理时刻由水利部提早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监理单位分立后请求从头承认监理单位资质以及监理单位请求资质证书改变或许资质接连的,不适用前款规则。

      第十条请求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提交请求资料。可是,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许控股树立的企业请求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水利部提交请求资料;流域处理安排直属单位独资或许控股树立的企业请求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该流域处理安排提交请求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和流域处理安排应当自收到请求资料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提出定见,并连同请求资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则处理受理手续。

      (四)《水利工程建造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请求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请求人赞同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供给原注册单位赞同改变注册的证明),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稳妥凭据。

      请求提升、从头承认、接连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除提交前款规则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二)近三年承当的水利工程建造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造单位点评定见。

      第十二条水利部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20个作业日内作出承认或许不予承认的决议;20个作业日内不能作出决议的,经本机关担任人赞同,能够延伸10个作业日。决议予以承认的,应当在10个作业日内颁布《水利工程建造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予承认的,应当书面告诉请求人并阐明理由。

      第十三条水利部在作出决议前,应当安排对请求资料进行评定,并将评定成果在水利部网站公示,公示时刻不少于7日。

      水利部应当制造《水行政答应在外时刻奉告书》,将评定和公示时刻奉告请求人。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造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包含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平等法令效力,有用期为5年。

      第十五条资质等级证书有用期内,监理单位的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产生改变的,应当在改变后30个作业日内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改变请求并附工商注册事项改变的证明资料,处理资质等级证书改变手续。水利部自收到改变请求资料之日起3个作业日内处理改变手续。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产生兼并、重组、分立的,能够承认由一家单位继承原单位资质,该单位应当自兼并、重组、分立之日起30个作业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则,提交有关请求资料以及兼并、重组、分立决议和监理成果切割协议。经审阅,注册人员等事项满意资质规范要求的,直接进行证书改变。重组、分立后其他单位请求获得水利工程建造监理单位资质的,依照初次请求处理。

      第十七条资质等级证书有用期届满,需求接连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用期届满30个作业日前,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则,向水利部提出接连资质等级的请求。水利部在资质等级证书有用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接连的决议。

      第十八条水利部应当将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改变、接连等状况及时告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许流域处理安排,并定时在水利部网站公告。

      第十九条水利部树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查看准则,对监理单位资质实施动态处理。

      第二十条水利部实施监督查看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照实反映状况,供给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和流域处理安排发现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不契合相应资质等级规范的,应当向水利部陈述,水利部依照本办法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违背本办法应当给予处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建造工程质量处理条例》、《水利工程建造监理规则》的有关规则实施。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被撤消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从头请求;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下降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请求提升资质等级;遭到其他行政处分,遭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许在审计、督查、稽查、查看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请求提升资质等级。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建造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请求表、受理凭据、请求资料补正告诉书、不予受理奉告书等文书格局由水利部一致拟定,《水利工程建造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水利部一致印制。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实施前现已获得的水利工程建造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本办法实施后在有用期内持续有用。本办法实施后请求提升、改变、接连和从头承认资质等级的,依照本办法实施。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水利工程建造监理单位处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一起废止。

      (2008年11月3日水利部令第36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批改部分规章的决议》第一次批改 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批改部分规章的决议》第2次批改)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处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建造工程质量处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批阅项目设定行政答应的决议》,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处理,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和规范,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资料、中心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查看、丈量、实验或许衡量,并将成果与有关规范、要求进行比较以承认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则获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答应的规模内承当质量检测事务。

      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规范由水利部另行拟定并向社会公告。

      获得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能够承当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事务。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首要建筑物以及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事端判定的质量检测事务,有必要由具有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承当。获得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能够承当除大型水利工程(含一级堤防)首要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各等级水利工程的质量检测事务。

      前款所称首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今后将构成下流灾祸或许严重影响工程功用和效益的建筑物,如堤堰、泄洪建筑物、输水建筑物、电站厂房和泵站等。

      第四条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技能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质量检测常识和才能,并依照国家职业资历处理的规则获得从业资历。

      第五条水利部担任批阅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担任批阅检测单位乙级资质。

      检测单位资质准则上选用会集批阅办法,受理时刻由批阅机关提早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具有乙级资质的检测单位请求甲级资质的,还需提交近三年承当质量检测事务的成果及相关证明资料。

      第七条批阅机关收到检测单位的请求资料后,应当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议,并向检测单位出具书面凭据;请求资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法定方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奉告检测单位需求补正的悉数内容。

      批阅机关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赞同或许不予赞同的决议。听证、专家评定及公示所需时刻不计算在法定时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刻书面奉告请求人。决议予以赞同的,颁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等级证书》);不予赞同的,应当书面告诉检测单位并阐明理由。

      第八条批阅机关在作出决议前,应当安排对请求资料进行评定,必要时能够安排专家进行现场评定,并将评定成果公示,公示时刻不少于7日。

      第九条《资质等级证书》有用期为3年。有用期届满,需求接连的,检测单位应当在有用期届满30日前,向原批阅机关提出请求。原批阅机关应当在有用期届满前作出是否接连的决议。

      原批阅机关应当要点核对检测单位仪器设备、检测人员、场所的变化状况,检测作业的展开状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的实施状况,必要时,能够安排专家进行现场核对。

      第十条检测单位改变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能担任人的,应当自产生改变之日起60日内到原批阅机关处理资质等级证书改变手续。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抹、倒卖、租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不合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树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选用先进、有用的检测设备和工艺,完善检测手法,进步检测人员的技能水平,保证质量检测作业的科学、精确和公平。

      第十四条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事务;未经托付方赞同,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事务。

      第十五条检测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职业规范展开质量检测活动;没有国家和职业规范的,由检测单位提出计划,经托付方承认后实施。

      检测单位违背法令、法规和强制性规范,给他人构成丢失的,应当依法承当补偿职责。

      第十七条检测单位应当依照合同和有关规范及时、精确地向托付方提交质量检测陈述并对质量检测陈述担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许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伪质量检测陈述,不得篡改或许假造质量检测陈述。

      第十八条检测单位应当将存在工程安全问题、或许构成质量危险或许影响工程正常运转的检测成果以及检测进程中发现的项目法人(建造单位)、勘察规划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背法令、法规和强制性规范的状况,及时陈述托付方和具有统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分或许流域处理安排。

      第十九条检测单位应当树立档案处理准则。检测合同、托付单、原始记载、质量检测陈述应当按年度一致编号,编号应当接连,不得随意抽撤、涂抹。

      第二十条检测人员应当依照法令、法规和规范展开质量检测作业,并对质量检测成果担任。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对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查看,首要查看下列内容:

      (二)是否有涂抹、倒卖、租借、出借或许以其他方式不合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和流域处理安排实施监督查看时,有权采纳下列办法: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和流域处理安排在监督查看中,能够根据需求对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采纳抽样取证的办法;在依据或许灭失或许今后难以获得的状况下,经担任人赞同,能够先行挂号保存,并在5日内作出处理,在此期间,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不得毁掉或许搬运试样和检测资料。

      第二十四条违背本规则,未获得相应的资质,私行承当检测事务的,其检测陈述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隐秘有关状况或许供给虚伪资料请求资质的,批阅机关不予受理或许不予赞同,并给予正告或许通报批评,二年之内不得再次请求资质。

      第二十六条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法获得《资质等级证书》的,由批阅机关予以吊销,3年内不得再次请求,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七条检测单位违背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八条检测单位假造检测数据,出具虚伪质量检测陈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给予正告,并处3万元罚款;给他人构成丢失的,依法承当补偿职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二十九条违背本规则,托付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改正,给予正告,可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分、流域处理安排及其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许督查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2000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处理规则》(水建管〔2000〕2号)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