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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建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19 20:27:36 来源:m6米乐网址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等7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总结了国有重点煤矿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工作的经验,结合小煤矿的特殊性,提出了全面规范和强化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思路和办法,对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具备极其重大指导意义。根据省政府第178次常务会议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逐步加强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通知》(豫政明电〔2007〕5号)精神,结合我省小煤矿真实的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1.适用对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全省年生产能力30万吨及以下的小煤矿,包括基建、技改、资源整合及正常生产的各类矿井。年生产能力30万吨以上的煤矿、国有重点煤矿企业中的小煤矿和其他国有小煤矿,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等7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116号)执行。

      2.指导原则: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推进“两型三化”(安全高效型、本质安全型;基础管理精细化、技术装备现代化、人员培训制度化)煤矿建设为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双基”管理(抓基层建设、抓基本的建设);坚持标本兼治,防范重大事故;加大安全投入,提升矿井防御灾害能力;强化安全监管,着力构建长效机制。

      3.事故控制目标:减少一般事故(一次3人以下死亡),控制较大事故(一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遏制重大事故(一次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确保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一次30人以上死亡),全省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4.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目标:所有资源整合和技术改造小煤矿一定要按照质量标准化标准施工,所有小煤矿在技改竣工验收时一定要达到质量标准化矿井标准。

      5.充分认识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重要性。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要求,是落实国务院关于“争取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要求的必然措施,是实现小煤矿安全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从根本上解决其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状况的紧迫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切实把《指导意见》落到实处。6.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各单位要充分的发挥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开展行之有效、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要深入领会《指导意见》的精神,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切实予以落实。

      7.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小煤矿法定代表人(或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矿长)要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进一步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夯实基础,全方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8.强化依法治矿水平。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河南省煤炭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把煤矿安全生产建立在法制基础上,提高全员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不断的提高依法办矿和依法生产水平。

      9.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小煤矿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以下安全管理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3)安全目标管理制度;(4)安全奖惩制度;(5)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6)安全监督检查制度;(7)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8)安全投入保障制度;(9)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10)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11)矿用设备器材使用管理制度;(12)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13)事故应急救援制度;(14)安全与经济利益挂钩制度;(15)入井人员管理制度;(16)安全举报制度;(17)管理人员下井及带班制度;(18)安全操作规程管理制度;(19)安全形势定期分析制度。

      10.明确小煤矿法定代表人(或矿长)的责任。小煤矿必须配齐培训合格的矿长及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或总工程师)。法定代表人(或矿长)是小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矿长负责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制定、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保证安全投入;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落实职工安全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报告和组织事故抢救;主动接受并积极努力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认真整改存在的问题;建立小煤矿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11.确立以安全副矿长为核心的煤矿安全生产指挥体系。小煤矿必须始终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建立健全以安全副矿长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指挥体系。安全副矿长负责全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本矿的安全生产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矿井的安全检查;负责监督落实隐患的整改及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负责管理瓦检员、安全检查员日常工作和召开安全专题例会;负责本矿“三违”活动及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理;有权随时停止一切不安全生产行为。小煤矿要设置安全副矿长领导的安全管理机构,配足配齐专职的安全管理及检查人员。其中专职安全检查员不少于5人,保证井下每班都有专职安全检查员,负责监督现场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12.建立以生产副矿长为主的生产调度管理体系。小煤矿要设置生产副矿长领导的生产调度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生产副矿长要严格按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登记能力认真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13.建立以机电副矿长为主的机电运输管理体系。小煤矿要设置机电副矿长领导的机电运输管理机构,配齐配足机电专业技术人员。机电副矿长负责建立设备定期查验、监测、维护、保养和检修制度,保证设备完好;建立健全供电系统和规章制度;定期检修供电线路、设备,保证矿井安全供电。基层区队必须配备专职机电技术人员,保证井下每班都有专职机电技术人员,负责监督实施现场机电设备管理、使用、维修和保养以及各项责任制的落实。

      14.建立以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小煤矿要设置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的技术管理机构,配备采矿、通风、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技术人员一定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技术负责人每年都要组织编制和修订“一通三防”、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措施,加强矿井灾害预防工作。矿井的开拓方案、采区巷道布置、采掘部署等技术问题由技术负责人负责。对重大安全隐患或技术难题,应聘请专家论证并按规定批准后组织实施。

      15.加强矿图管理。小煤矿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绘制《井田地质地形图》、《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等相关图纸,图纸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必须准确、真实反应井下实际情况,采掘工程平面图每半月要实测、填绘1次。

      16.确保生产系统完善,强化现场顶板管理。小煤矿矿井和采区生产布置科学合理,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法开采,坚决淘汰“巷采”、“高落法”等落后的采煤法,确保系统完善、运行可靠。凡未采用壁式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的,必须限期整改。

      小煤矿必须严格落实采掘现场各工序的敲帮问顶制度;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采掘工作面遇地质构造带时,必须制订切实可行的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预防片帮、冒顶事故发生。

      资源整合和技术改造矿井投产前,回采工作面必须采用金属液压支护,2008年年底全省小煤矿企业全部淘汰木支护。严禁在无支护情况下从事采掘活动。小煤矿每班要有1名专职质量验收员负责质量验收工作,确保采掘工作面支护合格和作业安全。

      17.加强矿井机电管理。小煤矿必须实行双回路供电。杜绝电器设备失爆,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向井下供电。井下电器设备接地、过流、漏电三大保护装置齐全可靠。

      矿井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采区变电所、水泵房等主要机电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应安装电话,并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

      18.加强爆破材料管理。贯彻执行《公安部关于整顿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关闭矿山期间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严防流失的通知》(公通字〔2006〕47号),建立健全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爆破材料的储存、运输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各产煤省辖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储藏、运输、使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建立长期稳定的联合执法机制。全省小煤矿要全面推广使用高安全性的含水炸药(乳化炸药和水胶炸药),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型爆破器材和无安标的爆破器材。

      19.加强矿井“两堂一舍”建设。小煤矿必须有净洁、卫生的职工食堂,就餐面积平均每人不得低于1平方米;食堂有必要的冷藏设备和消毒工具;有专职炊事员,炊事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着装整齐;具有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

      小煤矿职工澡堂实用面积应不低于80平方米,配备有淋浴喷头和紫外线消毒灯;澡堂用水每班必须更换1次,保证水质清洁、无污染,符合国家卫生要求。

      小煤矿职工宿舍每间房屋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必须床位齐全,被褥干净、卫生,严禁使用地铺;有必要的降温、保暖设施。

      20.加强企业文化及精神文明建设。小煤矿要建立健全企业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机制和制度;要有负责企业文化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要加强企业文化设施建设,美化工作生活环境,工业广场绿化面积不少于其占地面积的1燉3;要努力提高产品及服务质量,打造企业品牌,提升企业的知名度,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21.强化质量标准化管理。全面加强小煤矿质量标准化建设,努力实现基础管理精细化、技术装备现代化、人员培训制度化、质量达标动态化。积极推行作业现场规范化管理,制定各岗位工作质量标准和各单项工程质量标准,各跟班负责人、安全检查人员、质量验收员要依据标准每班对作业现场工程质量、岗位工作质量进行验收评估。

      建立质量标准化资金提取和使用机制。小煤矿要按矿井实际年产量,按照不少于5元燉吨煤的标准提取质量标准化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井上、下质量标准化达标工作。要做到专人负责,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22.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小煤矿在正常提取维简、折旧等费用的前提下,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的《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规定标准: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按照不低于10元燉吨煤、低瓦斯矿井按照不低于6元燉吨煤的标准足额提取,并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费用要专户管理,并按规定全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情况制定管理办法,建立安全持续投入机制,切实做到安全投入不欠账。

      23.严格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小煤矿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5〕918号)规定,依据煤矿企业核定(或设计)生产能力划分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并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进行管理。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严禁挪作他用。小煤矿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24.加强基层区队、班组建设。基层区队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具有2年以上从事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负责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实施和监督。要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到区队、班组。要加强区队长、班组长安全培训,提高管理能力;建立区队值班、跟班、安全会议、互保联保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班组长考评制度,提高班组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班组队伍整体素质和执行力。25.严格控制入井人数。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和《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煤人〔2006〕946号),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原则上1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50人,除带班及要害岗位人员在现场交接班外,其他人员严禁在采掘现场交接班。

      26.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各产煤省辖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都要按规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足人员,完善装备,确保能完成必要的救援任务。小煤矿必须与邻近的救护队伍签订救护协议,并制订各类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进行1次紧急救援演习;要加强预案宣传和应急救援教育,经常开展事故灾难预防、避险、报警、自救、互救知识培训。

      27.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深化瓦斯治理。小煤矿要加强瓦斯防治组织领导,明确瓦斯防治责任制;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责任考核体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要设立防突机构,配齐专职防突管理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健全防突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完善计划和审批责任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的高沼区必须建立合格的瓦斯抽放系统。要采用先进适用的抽放技术,提高采前、采中瓦斯抽放比例和总量,实现采前预抽率不低于30%。有条件的新矿井在开发过程中要推广应用地面抽采煤层气技术进行超前抽放,降低煤层瓦斯含量,改善矿井瓦斯地质条件。

      28.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矿井必须建立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要按规定对主要通风机进行性能测定并定期进行反风演习;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及主要风门应设置开停传感器,明确专人看管及维护;风门、风桥、风窗、风墙、密闭等通风设施必须安全、稳定、可靠;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并建立完善的测风制度,定期测定矿井及各用风地点的风量,确保供风量满足需要。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严禁采用串联通风和下行风。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必须符合要求,确保供风安全、可靠;要不断优化通风网络,提高矿井通风系统安全可靠性。

      矿井应设置地面压风机房,并根据矿井规模配备足够容量的空气压缩机和相应操作维护人员。井下主要作业地点(包括采掘工作面、主要巷道以及变电所、水泵房、火药库、绞车房等硐室)要铺设专用压风管路,每隔10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小煤矿要加强对压风设备和管路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和管路畅通。29.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全省小煤矿必须装备安全监测监控系统,2007年年底实现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所辖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视频和数字化联网工作,提高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监测和预警效能,提升应对瓦斯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30.建立健全井下人员位置监测与管理系统。全省小煤矿必须安装集井下人员考勤、实时定位监控、安全警示报警、应急搜救等多功能于一体的井下人员位置监测与管理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的小煤矿2008年年底前要安装到位并实现联网运行;其他小煤矿2008年年底前安装到位;基建、技改矿井移交生产前全部安装到位。

      31.加强矿井水害防治综合管理。小煤矿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有采必探、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必须设置水害防治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探放水制度,配备2台以上探放水设备,编制水害防治预案并组织实施。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小煤矿必须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并坚持每月1—3次井上下水位及矿井涌水量动态观测。

      小煤矿必须按规定留设各种保护煤柱和防水煤(岩)柱,严禁擅自开采矿井防水保安煤柱和边界煤柱,严禁超层越界开采。

      小煤矿每季度要组织1次矿井水情全面调查,摸清和查明矿区水文地质情况,制定针对性的水害防治措施。要认真收集周边相邻矿井、老空区水文地质资料,坚决做到水文不清不施工。要建立完善月度水患排查制度,对排查出的水患要落实治理措施。

      32.加强矿井防尘管理。小煤矿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没有防尘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面不得生产。掘进巷道必须采取湿式钻眼、爆破喷雾、装煤(岩)洒水等综合防尘措施。要建立健全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小煤矿,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定期冲洗沉积煤尘,防止煤尘堆积。

      采掘工作面回风流应安设防尘设施和风流净化水幕,井下各转载点都要安设完好的喷雾洒水装置,作业时进行喷雾洒水。要加强个体防护工作,减少粉尘对从业人员的危害。

      33.加强矿井防灭火管理。小煤矿必须建立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立方米的水量,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和消防材料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置。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井底车场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足够数量完好的灭火器材。

      开采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按规定建立灌浆灭火系统;采煤工作面(薄煤层除外)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煤顶。

      34.建立和完善培训制度,实施紧缺人才培养工程。小煤矿必须按照规定经常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尤其是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并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上岗作业。转(换)岗、重新上岗以及矿井建设生产使用的成建制劳务工等从业人员也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井下作业人员每年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少于20学时,确保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具备本职工作所要求的基本安全生产技能和知识。

      在全省煤炭行业继续实施本、专科层次全脱产紧缺人才培养,积极选拔优秀知识青年采取定向培养、校企联合办学等方式进入高等院校进行全脱产培养,重点培养煤矿主体专业技术人才和后备人才,解决煤矿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匮乏问题。

      35.严格煤矿从业人员准入门槛。严格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准入资格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2006〕98号)。小煤矿的“五职”矿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和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矿长还一定要具有煤矿安全或技术、生产、机电等副职岗位1年以上的经历并取得《煤矿矿长资格证书》和《煤矿矿长安全资格证书》。特有工种技术工人必须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工)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持证上岗,其中瓦斯检查工、安全检查工、主提升机操作工、采掘电钳工、采煤机司机、液压支架工、综掘机司机等与安全生产关系较大、技术含量较高工种的技术工人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技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煤矿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以及从事煤矿井下工作1年以上的经历;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煤矿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以及从事煤矿井下工作2年以上的经历。

      36.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和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小煤矿招用井下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必须按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完成上岗前培训,建立职工人员档案,纳入企业统一管理,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严禁使用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井下作业。生产矿井井下禁止使用包工队。

      37.建立稳定的职工队伍。尽快改变农民轮换工用工使用办法,要变招工为招生,新招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要将一批文化程度高、实践经验丰富、身体健康的一线骨干稳定在职工队伍中,提升矿井管理水平。

      38.依法建立煤矿安全执法队伍。各产煤省辖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都要成立执法队伍,落实资金,纳入编制,明确职责,规范行为,做到依法履行监督、监管职责,为安全生产保驾护航。39.全面推行矿长派驻制度。要在全省小煤矿积极推行内部派驻“四职”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及技术负责人)制度,“四职”矿长由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负责统一选聘、统一培训、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定期交流。

      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从涉煤有关部门抽调专业技术人员,派驻到辖区内每一个小煤矿企业,实施煤矿生产全程监管。

      40.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简称煤管站)。重点产煤县(市、区)根据辖区内煤矿分布情况,都要设立乡镇煤管站。煤管站设站长1人,副站长1-2人,站长、副站长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或经正规院校培训合格、具有5年以上从事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煤管站根据所辖煤矿数量配置采煤、通风、机电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5-10人,年龄不得超过45岁,具有3年以上从事煤炭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的经历。

      煤管站负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上级指令、指示、文件等;为所辖区内小煤矿企业提供技术服务;深入一线进行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发现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有权立即制止;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小煤矿实施停产整顿,直至撤出人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建立辖区内小煤矿安全台账;督促辖区内小煤矿准确及时填绘图纸。煤管站每个月对所辖煤矿进行不少于4个轮次的巡回检查;煤管站人员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20次。41.建立健全联席办公会议制度。重点产煤省辖市、县(市、区)须配齐专职副市长、县(市、区)长及乡镇长,并建立涉煤部门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联席办公会议由产煤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市长、县(市、区)长负责召集,煤炭、安全生产监管、国土资源、电力、公安、工商、税务、劳动保障、监察、环保、工会等部门参加。联席办公会议实行例会制度,省辖市级联席办公会每季度召开1次,县(市、区)级联席办公会每月召开1次,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各类问题,安排部署相应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及文件,由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线.切实做好专项治理活动和季节性检查工作。紧紧围绕“一通三防”、水害防治、煤炭生产许可证年检、整顿关闭情况、劳动组织管理、火工品管理、新建技改项目以及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情况等开展重点隐患排查整改活动;结合季节性特点不间断地开展百日安全赛、雨季“三防”、顶板管理、机电运输管理等专项安全大检查活动,确保安全生产。

      43.严格执法,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煤矿生产中的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对不服从政府依法监管,有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和十五类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煤矿,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河南省煤炭条例》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和违法生产煤矿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决定》(豫政〔2005〕4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罚款、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证照、依法关闭等行政处罚。

      各产煤省辖市、县(市、区)和煤矿企业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工作意见,并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