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制造资质、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制造资质、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制造资质、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元件资质、阀门制造资质、无缝钢管制造资质、焊接钢制管制造资质、密封件制造资质、阀门铸件制造资质、电梯制造资质、乘客电梯制造资质、货载电梯制造资质、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资质、起重机械制造资质、桥式起重机制造资质、门式起重机制造资质、塔式起重机制造资质、升降机制造资质、立体车库制造资质、升降平台制造资质、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安装资质、客运索道制造资质、游乐设施制造资质、特定种类设备资质。
(一)有与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二)有与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三)有与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锅炉、能承受压力的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设施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用于承受压力的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设施等的生产单位和场(厂)内专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