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precated: Creation of dynamic property db::$querynum is deprecated in /www/wwwroot/3939cn.com/inc/func.php on line 1413

Deprecated: Creation of dynamic property db::$database is deprecated in /www/wwwroot/3939cn.com/inc/func.php on line 1414

Deprecated: Creation of dynamic property db::$Stmt is deprecated in /www/wwwroot/3939cn.com/inc/func.php on line 1453

Deprecated: Creation of dynamic property db::$Sql is deprecated in /www/wwwroot/3939cn.com/inc/func.php on line 1454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宜昌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新增电子特气前驱体和功能性材料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告_米乐体育M6_米乐体育官方网站_m6米乐网址
设为首页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 m6米乐网址
  • 米乐体育M6
  • 新闻中心
  • 产品中心
  • 米乐体育官方网站
  • 首页 > 新闻中心ZONGHANG 米乐体育M6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宜昌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新增电子特气前驱体和功能性材料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04 20:55:53 来源:m6米乐网址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宜昌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新增电子特气前驱体和功能性材料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告

      关于宜昌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新增电子特气前驱体和功能性材料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项目名称:宜昌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新增电子特气前驱体和功能性材料及配套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前驱体项目”或“本项目”);

      4、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本项目为公司在宜昌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项目(以下简称“宜昌产业园项目”)新建项目,建成投产后的盈利能力受到行业、市场等外部外因的影响,主要的组成原材料价格、产品价格的波动将直接影响项目的盈利水平,故本公告所涉及的投资金额、投资收益率等不构成业绩承诺,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2年3月12日、2022年3月24日、2022年4月21日、2022年7月29日、2023年3月9日和2023年5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与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合作协议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3)、《关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暨公司与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合作协议书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关于投资建设宜昌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项目暨公司与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合作协议书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关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暨宜昌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项目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关于宜昌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项目新增电子级硅烷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8)和《关于宜昌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项目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公司在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建设宜昌产业园项目,同时成立全资子公司湖北和远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远新材料”)作为项目的实施主体,项目占地880亩,分两期建设,一期投资总额为180,000.00万元,占地约400亩,建设和试生产期18个月。

      截至本公告日,三氯氢硅装置、5000吨/年的电子级硅烷、500吨/年的三氟化氮产品、15000t/a的氯丙基三甲氧基硅烷产品、25000t/a的氯丙基三乙氧基硅烷产品、HC1尾气处理装置正在试生产过程中。

      公司根据战略规划,拟在宜昌产业园投资建设前驱体项目,本项目总投资14,161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1,527万元,流动资金2,634万元),每期的建设周期均为1年,总建设期不超过3年,建设投资在建设期内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本项目资产金额来源为和远新材料自筹,并由和远新材料组织实施。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会对公司当期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本项目所规划的产品项目行业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年修订)中的“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之“C2669其他专用化学品制造”行业,项目所规划产品均不在《高耗能行业重点领域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2021年版)》所属附件及《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年版)》两项名录之中,故前驱体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新增电子特气前驱体和功能性材料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之法律意见书》。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食品添加剂销售;新材料研发技术;科技中介服务;标准化服务;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营销售卖(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和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许可项目:检验测试服务;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检测;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气瓶充装;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1、建设内容:拟分为三期进行建设;同时,拟为全厂配套建设:厂内危化品停车场及生产辅助用房、110kV变电站。本项目生产规模及产品方案见下表1-1。

      本项目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废水、废气、固废及废液、噪声。公司将严格依照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法规、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原则要求,实现固体废弃物、废气、废液的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使用的生产原料、生产的基本工艺、生产设备均满足环境管理及生产管理要求。

      本项目的自动化水平高。自控系统采用了先进的DCS集散控制管理系统,并与布置在装置各处的可燃有毒气体检测器相连,实现对整个生产的全部过程的实时监控。当操作条件不正常时,可自动调节纠正并报警,操作条件达到极限值时,可自动停车,这样极大增强了装置的安全性。

      整个装置的开、停车安全防护设施完善,制定详尽的开、停车操作原则和事故应急措施。

      针对装置中火灾、爆炸危险,本装置在设计中采取了如下措施:总图布置上使各设备间保持充足的安全距离;土建上,各新建构筑物耐火等级均达到二级以上,结构及形式采用开敞式结构,厂房选取足够的安全泄压系数;设备设计上严格选材、优质设计、加强密封。针对潜在的中毒危险,在设计中加强了各生产厂房的通风,在装置中设置了可燃气体检测器并在生产现场配备了充足的个人防护用品。针对雷击、静电火花、触电及机械伤害、高处坠落、噪声、高温烫伤等潜在危险,在设计中分别采取了设置避雷带、防雷/防静电接地、防触电安全接地、设置安全栏、封闭罩、操作平台、消声器、隔离罩、设置保温绝热层等各种措施。

      通过采取以上各种安全保护措施,本装置建成后,车间操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化学气体的浓度,和空气质量、噪声、温度等工业卫生条件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满足劳动保护要求,其生产的全部过程是安全可靠的,对工人健康无不良影响。

      1、本项目使用先进的工艺技术,生产电子特气前驱体和功能性材料。依据《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发改委令〔2023〕第7号),该项目属于第一类 鼓励类项目之“第十一项 石化化工”中的第7条“专用化学品:…… 超净高纯试剂、光刻胶、电子气体、新型显示和先进封装材料等电子化学品及关键原料的开发与生产”,不属于淘汰类及限制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本项目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的节能环保的政策要求,使用先进技术,生产高的附加价值的电子化学品,实现资源有效利用,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理念,对国家实现碳中和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3、本项目采用的工艺技术先进、可靠,能耗低、污染小,产品方案合理,生产规模经济,具有比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因此,项目从技术上是合理、可行的。

      5、经济效益评价:本项目总投资14,161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1,527万元,总投资收益率33.84%。

      综上所述,本项目工艺技术先进、可靠,产品方案合理,生产规模经济,资源有效利用、节能减排效果明显,拥有非常良好的社会、经济、环保效益,且财务指标良好,具有比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本项目所研发和生产的电子特气前驱体和功能性材料,是国家发改委鼓励类重点投资项目,项目投产后将逐步提升公司在电子特气和电子材料领域的创新力和竞争力。

      本项目依托公司宜昌电子特气及功能性产业园项目已建成项目及公用工程等基础资源及设备,具有资源化、规模化、集中化优势,实现了资源有效利用、节能降耗和减少碳排放的目的,延长了产业链,降低了成本,提高了产品的附加值,项目达产后具备比较好的经济效益。

      本项目为公司新建项目,在技术、生产及经营方面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将来的盈利能力受到行业、市场等外部外因的影响,主要的组成原材料价格、产品价格的波动将直接影响项目的盈利水平,故本公告所涉及的投资金额、投资收益率等不构成业绩承诺。公司将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类风险的事前管控,确保在既定建设期内竣工和验收,但不排除其他影响项目进程的情形发生。

      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湖北和远新材料有限公司电子特气前驱体和功能性材料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宜昌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电子特气前驱体和功能性材料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备案证》;

      5、《泰和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新增电子特气前驱体和功能性材料及配套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之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星期三)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拟定于2024年11月22日(星期五)14:30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三)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上述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1、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8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详见《授权委托书》(附件二)。

      以上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需回避表决,且不得接受另外的股东委托投票。

      以上议案均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需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另外的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卢以品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11月22日召开的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有关征集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相关联的内容详见于同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0)。

      上述议案已于2024年11月6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11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进行公告。

      (二)登记地点: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3号鑫鼎大厦3楼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三)登记方式: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凭单位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可用邮件或信函方式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股东参会登记表》(附件三),并附身份证及股东账户复印件,以便登记确认(信封须注明“股东大会”字样),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20日下午16:30。出席会议时应当持上述证件的原件,以备查验。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请于召开会议开始前半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以便验证入场,与会股东或代理人所有费用自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能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网址为)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的过程请参阅《参加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操作的过程》(附件一)。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做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股东能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3位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允许超出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股东可以在2位候选人中将其拥有的选举票数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允许超出其拥有的选举票数,所投人数不允许超出2位。

      4、股东对总议案做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2、股东利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投票。 附件二:

      本人(本单位)作为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代表本人(本单位)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做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如没有作出明确投票指示,代理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见投票,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为本人/本单位承担。

      注:1、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每项议案只能有一个表决意见,请在“同意”或“反对”或“弃权”的栏目里划“√”;累积投票议案请填写相应票数。

      2、在本授权委托书中,股东可以仅对总议案做投票,视为对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具体提案投票为准;

      4、授权委托书有效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时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卢以品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11月22日召开的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卢以品女士,1969年9月5日出生,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九三学社社员,研究生学历,法学硕士。1991年本科毕业于武汉大学经济法专业;2001年研究生毕业于武汉大学经济法专业;2001年5月至今,历任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副教授;2016年至今,任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具备法律及律师专业岗位五年以上工作经验。2023年10月13日至今,任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12月20日至今,任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并且对《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三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形成对核心人员的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2.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22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登载的《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91)。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截止2024年11月1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公告进行委托投票权征集行动。

      1.股东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事务部收到时间为准。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给征集人且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6.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能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或“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七)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报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姜应和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4年11月6日(星期三)在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3号鑫鼎大厦3楼1号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1月1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其中通讯出席监事2人,为冯杰先生、彭明先生)。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杨峰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做出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拟订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同意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为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长效的价值分配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拟订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审议通过《关于核实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拟定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四)审议通过《关于宜昌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新增电子特气前驱体和功能性材料及配套工程项目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同意公司在宜昌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新增电子特气前驱体和功能性材料及配套工程项目,本项目总投资14,161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1,527万元,流动资金2,634万元),每期的建设周期均为1年,总建设期不超过3年,建设投资在建设期内投入使用。本项目资金来源为全资子公司湖北和远新材料有限公司自筹,并由湖北和远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宜昌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新增电子特气前驱体和功能性材料及配套工程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11月6日(星期三)在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3号鑫鼎大厦3楼1号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11月1日通过邮件的方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其中:通讯方式出席董事4人,为周宇先生、陈明先生、孙飞先生、张群朝先生)。

      会议由董事长兼总经理杨涛先生主持,全体监事及高管列席。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各位董事认真审议,会议形成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拟订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同意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以及2024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李吉鹏先生、王臣先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为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形成良好均衡、长效的价值分配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拟订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以及2024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李吉鹏先生、王臣先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

      经审议,为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公司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式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回购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员工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等;

      (9)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处理,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

      (10)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1)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2)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行使。

      关联董事李吉鹏先生、王臣先生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会议时间:2024年11月22日(星期五)下午14:30,会议地点: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3号鑫鼎大厦3楼培训中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4-091)。

      (五)审议通过《关于宜昌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新增电子特气前驱体和功能性材料及配套工程项目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同意公司在宜昌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新增电子特气前驱体和功能性材料及配套工程项目,本项目总投资14,161万元(其中建设投资11,527万元,流动资金2,634万元),每期的建设周期均为1年,总建设期不超过3年,建设投资在建设期内投入使用。本项目资金来源为全资子公司湖北和远新材料有限公司自筹,并由湖北和远新材料有限公司组织实施。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宜昌电子特气及功能性材料产业园新增电子特气前驱体和功能性材料及配套工程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2)。

      根据湖北和远气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计划和实际经营需要,为了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公司拟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部分设备资产向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集租赁”)、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和租赁”)及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售后回租、直租等融资租赁业务。中集租赁、融和租赁及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均具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资质,融资金额不超过80,000.00万元。融资租赁事项的相关额度、租赁利率、租金及支付方式等具体内容以双方实际签订的协议为准。该融资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3日和2024年5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为保障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发展,保证公司融资计划顺利实施,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5月14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0万元,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60,000.00万元,为资产负债率70%(含)以上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90,000.00万元。担保申请期限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3日和2024年5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据上述融资租赁及担保事项,公司本次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子公司湖北和远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远新材料”)与国药控股(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租赁”)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并根据实际放款安排为和远新材料提供不超过10,5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额度。上述实际担保额度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的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

      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检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仓储设备租赁服务;食品添加剂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科技中介服务;标准化服务;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合成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和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公司及和远新材料前期已与国药租赁签订了有关担保协议及融资租赁协议,公司为和远新材料提供担保的实际发生金额需根据实际借款金额确定。相关协议及担保函主要内容如下:

      保证期间:本保证函项下的保证是连续性的、不中断之保证,保证期间为承租人对受益人所负的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受益人在主合同项下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1)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受益人支付的租金、首付款、手续费、留购价款等全部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需增加支付的款项;(2)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违约时应承担的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金;(3)受益人因实现和救济其在主合同项下权利而发生的应由承租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保全保险费、保全担保费等相关费用,以及取回和处置租赁物的拆装储运费用、委托费用、保管费用、差旅费用等所有合理的费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累计余额为228,102.47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76.51%。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第三方做担保的情况,也无逾期对外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